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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許經營權可以單獨評估?
答: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以及許可證,是否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斷。
(1)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轉讓或交易的、或者明確為無形資產的行政許可證,實際為企業(yè)的法人資產,可以進行評估。例如:《公路收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出租車營運許可證等,可以作為一項權利依法進行轉讓,即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單獨進行評估。
(2)對于通過行政許可方式頒發(fā)的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排污許可證、林業(yè)規(guī)劃調查設計資質以及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等特殊(特種)準入資質,屬于企業(yè)資源,盡管能為企業(yè)帶來收益,但法律規(guī)定不得與企業(yè)分割單獨轉移。因此,此類行政許可不能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單獨進行評估。
(3)以企業(yè)品牌經營權許可作為內涵的特許經營權,比如,例如麥當勞、可口可樂等授權經營,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該類特許經營權的評估,可以依據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要求,選取恰當?shù)脑u估方法進行評估。
背景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令2008年第11號)
第四條 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
第八條 同一個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并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第十六條 轉讓下列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確定前款規(guī)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最低成交價的依據。
第十八條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應當采用收益現(xiàn)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轉讓方與資產評估機構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內約定。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