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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執(zhí)行。
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并及時調整、公布。
第三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六條?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fā)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八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guī)定。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shù)據(j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lián)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發(fā)展地理信息產業(yè),推動地理信息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優(yōu)化升級,支持開發(fā)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